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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包索酬两万是敲诈勒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0:35 广州日报大洋网

  [新闻提示]

  拾金不昧是一种传统美德,然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冯彬却在拿到朋友捡到的失主丢失的存折、证件后,多次打电话向失主索要两万元的“好处费”,声称不给钱就将所捡物品扔掉。当冯彬在拿到两万元“好处费”时被警方抓获。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在审理这起新型案例时认为,冯彬的要挟并没有给失主造成精神上的强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不属于刑事处罚范围,故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本报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4年7月25日清晨5时许,哈市南岗区居民冯彬的朋友在中山路停车场捡到一个包,包内有存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医疗卡等物品,失主为王某。当日下午,朋友将此事告诉了冯彬,并让其找失主要点“好处费”。

  “不给‘好处费’就把包扔掉”

  同年7月28日至29日,冯彬多次打电话给王某,向其索要“好处费”两万元,还声称不给钱就将存折、证件全部扔掉。因为丢失的东西有身份证和近万元存折等重要物品,王某遂同意给冯两万元,并约定交付日期。同年7月29日9时30分,冯彬在约定的南岗区北方剧场门前与王某见面,在收到两万元“好处费”后,冯彬当场将所有捡到的物品交还王某。冯彬欲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同年9月6日,哈市南岗区检察院以冯彬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冯彬说:“获取报酬天经地义。我只是要我应得的部分,没有犯法!”

  2004年12月29日,哈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彬向失主索要“好处费”,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属于一种正常的行为。王某丢失的东西有存折、证件等物品,没有其他财物,均可以通过补办或挂失的方法取得;如果不满足冯彬的要求,冯彬真的将东西扔掉,王某所受的损失也是微小的。敲诈勒索所使用的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所有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的恐惧,以致不敢反抗的方法。而冯彬的要挟没有给失主造成精神上的强制,因而一审判处被告人冯彬无罪。

  拾金将享有合法报酬权

  据了解,《物权法》草案提出:“接受遗失物返还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该草案还规定:拾获遗失物者有通知失主并将拾到的财物返还的义务,如果故意拾遗不还,同样是违法行为。(郭毅、李丹)(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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