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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判决大宗仿冒商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1:40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近日判决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判处卞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查获的香烟、包装辅料、工具予以没收,赃款800元全部上缴国库。

  去年2月至9月,卞某与李某在没有“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卞某在外租借房屋,李某招募人员,生产、加工包装并销售仿冒的“中华”、“红双喜”、“牡丹”等香烟。9月,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浦东新区分局查获其制假窝点。经估价,两被告假冒注册品牌香烟的总价值高达49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卞某、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包蹇 严剑漪)

  《华东新闻》 (2005年01月1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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