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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有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2:36 大江网-江西日报

  医疗费用支出和各项福利待遇有明确规定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 记者胡勇飞报道:记者1月10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我省日前首次对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送伤者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情况紧急时,应送最有利于抢救的医疗机构抢救。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医药费有困难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工伤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此前由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可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因伤情需到统筹地区外治疗的,由诊治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办机构批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享受最多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诊治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及30%。

  对职工因工导致一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职工因工死亡、职工因工外出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等情况下,职工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待遇,此次我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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