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应废除“乙肝歧视”规定(政心民意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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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3:34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主持人 木木 主持人:今天,本报和省政协将在省政协第二会议室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部分省政协委员就已发表的几期《政心民意》做专题讨论,听取专家和相关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目的就是为了把《政心民意》办得更好。同时也欢迎广大读者为本专栏支招。 本期《政心民意》的嘉宾是省政协委员、河海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章青教授所做的《关于尽快废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等人员歧视性规定的建议》的提案。 提案篇 章青:据报道,我国总人口中有近10%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现行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必须进行乙肝五项检测,全国很多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都将携带乙肝病毒者统统判为不合格,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他们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按江苏省2000年总人口7438万计,我省乙肝病毒携带者也高达700多万。 为了让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他特定人群获得与平常人一样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机会,为此我建议:一、省有关部门彻底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有关“携带乙肝病毒者一概列为不合格”的条款,并以此为突破口,废除其他对特定人群的歧视性规定,除一些特殊行业外,其他行业参照执行;二、考虑到目前各校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允许攻读研究生掌握的尺度标准不一,建议教育部门专门发文件,允许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考读研究生,或者只做肝功能检查即可,通过红头文件来保证他们受教育的权利;三、加大对乙型肝炎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减少社会上对乙肝病人的歧视,使他们能与正常人一样工作与生活;四、在适当的时候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办复篇 江苏省人事厅:我省体检项目和标准是参照当时国家招干录干、招生和征兵的有关标准制定的。2004年2月以来,我们又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多次邀请了省内多名传染病专家对我省体检标准进行了认真地研究论证,并决定统一对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酶标检测法阳性者(即大小三阳),是否具有传染性,采用目前国内外通用的HBVDNA定量检测法检查,测定值小于1.0×103copies/ml为合格,否则不合格。我省各级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非常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也给予高度重视。国家统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制定颁发后,我们将结合江苏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研究生招生录取在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方面执行的是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患有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该意见第二部分第6条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有:学前教育、航海技术、西餐工艺、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从上可见,该意见中对携带乙肝病原但肝功能正常者报考普通高校(军事、公安院校除外)以及普通高校除第二部分第6条以外的各专业是没有限制的。南京目前各高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均是按该指导意见执行的。今后,我们将督促各研究生招办单位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依法治招,确保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原携带者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正常权益。 回应篇 章青:我对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的答复比较满意。两家单位都是先通过电话沟通,再行文答复的。促使我写这篇提案的由头是安徽芜湖市的一次公务员体检,将乙肝病原携带者拒之门外。联想到周围的同事也有乙肝病原携带者,人们对他们在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我想这是不公平的,于是便开始着手进行调研,最终形成提案。 下期预告:省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教师阿英嘎(蒙古族)所做的《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欢迎读者踊跃参与我们的话题讨论。 栏目热线:(025)84709146 E-mail:jnsbwyg@sina.com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11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