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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不能免于“身份歧视”(名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3:35 人民网-江南时报

  去年10月22日晚,原四川绵阳市委书记黄学玖,驾车将一名18岁的女子撞死,经过一番运作,绵阳市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出面顶包,替黄揽下了全部责任。最近,黄学玖被四川省委宣布免去市委书记、常委、委员等系列党内职务。(据1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原本一起算不上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由于肇事者的特殊身份,于是惊动了四川省委,引起了当地干部群众的议论,也引来了媒体的报道,于是就变得特别严重起来。

  记得两年多前,湖北也发生过一起影响较大的官员交通肇事案,该省阳新县县委副书记高永新,开车不小心撞死了四个老太太,多家媒体就高永新驾照取得的途径是否正常、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公务用车等“背景”进行调查。但有作者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文章,认为高永新肇事“是一起普通事件,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即可”,批评媒体“将人们的视线刻意引导到对他副书记身份的关注上”,“刻意,甚至是恶意地强调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而这种身份与事件本来并无必然联系”,是“另一种身份歧视”。

  与两年多前的县委副书记高永新相比,今天的市委书记黄学玖职务更高,交通肇事的性质更恶劣,受到的党纪处理也更严厉,在那些为高永新鸣不平的“法学家”看来,黄学玖遭受的“另一种身份歧视”一定更为严重了。

  一个普通身份的人撞死了人,“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即可”,是没有问题的;一个县委副书记或一个市委书记撞死了人,有关部门也如此这般地“依法处理即可”,问题真有这么简单吗?“法学家”显然忘记了或忽略了,既然县委副书记或市委书记与一个普通公民在身份、社会地位、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那么无论考之以逻辑,还是证之以历史,事实的不平等很可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即县委副书记、市委书记撞死人后,与一个普通的司机相比,他更有可能通过自己的特殊身份,发挥某种特殊的影响,通过某种特殊运作(如找人顶包)逃脱责任。

  一种可能性一旦存在,外界就应该及时施加阻力或压力,以防止其“忍无可忍”地发展成为现实。如果外界放任一种可能的不平等轻而易举地发展成为现实的不平等,县委副书记、市委书记不出众人所料,得以在撞死人之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只会更加强化媒体和公众对官员的“另一种身份歧视”。

  官员与普通公民在身份、社会地位、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是一种起点上的不平等。当一个官员和一个普通公民都触犯了法律,他们实际上要在不平等的起点上展开竞争,如果在竞争过程中双方继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就很难实现终点上的平等,即很难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既然在起点上已经不平等,那么,为了保证在结果上的平等,就有必要在过程中适当采取一些“矫枉过正”的措施,比如媒体和公众对官员涉及的案件倍加关注,而对普通公民涉及的案件不感兴趣。被关注的官员自然难免产生被歧视感、被剥夺感,这是由其身份内在地决定了的,怨不得别人。

  在这个过程中,关键是法官要掌握高超的平衡技巧,能够准确而敏锐地判断正在遭受“歧视”的官员的处境———如果他企图利用特殊身份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有人企图为他提供特殊关照,法官就应该尊重公众对他的“歧视情绪”(即“民愤”),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考虑对他严加惩处,以显示法律的威严与尊严。当然,在极个别时候,一个官员受到的来自公众的“身份歧视”格外严重,或者面临着被人当成“典型”杀一儆百的巨大危险,他最初与普通公民相比在起点上的不平等,有可能急转直下到“连一个普通犯罪嫌疑人都还不如”的地步,此时法官就应该从保护他的权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对他“从轻发落”。

  通过“歧视”来防止不平等的可能变成现实,通过在过程中的“歧视”措施来矫正起点上的不平等,确保在结果上实现公平与正义,这样做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也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是一种必要的“身份歧视”。

  潘多拉,《北京青年报》评论员、青年杂文家。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11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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