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律“提倡”不是硬约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6:29 深圳商报

  山东省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最低年龄的控制,应以《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为准,不得以当事人未达到晚婚年龄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1月9日《齐鲁晚报》)

  山东省的这个规定是有缘由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以晚婚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晚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种强制当事人晚婚的做法,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人们的自主权。

  毫无疑问,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法定婚龄是必须遵守的最低年龄,具有强制性效力,而晚婚年龄是国家提倡的结婚年龄。

  可是,在一些地方,法律规定中的“提倡”,到了实际操作中,往往就平添了一种“强制”色彩。由此看来,各地应当像山东省那样,清理法律执行上的偏差,还法律规定中“提倡”、“鼓励”的本来面目,把公民的权利还给当事人。法律规定中的“提倡”,只是一种倡导性的建议,这种倡导对公民并不具备法定的约束力,即公民不遵守也不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对于这种“软约束”,其方式是通过教育引导公民知情选择,而不是强制执行强迫履行。(江苏陈爱和)

  作者:江苏陈爱和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新酷铃选
最新最HOT铃声推荐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