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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一贪连铝窝案主犯徐光明终审被判处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8:13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记者郝冬白廖明)2005年1月10日下午,历时8年、曾被两审判处死刑又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又上诉的终于有了结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徐光明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565万元,受贿人民币120万元,行贿人民币40万元、港币14.5万元、美元5400元、实物折价人民币29672元,且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有企业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认定徐光明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徐光明的上诉,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对徐光明犯受贿罪的处刑部分,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追缴财产部分,以徐光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记者了解,在法院审理期间,徐光明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法院查明,徐光明在得到潘志雄贿赂承诺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和掩盖在两次购地中的贪污行为,积极促成连城铝厂与潘志雄联营,最终导致连城铝厂2.79亿元资产被潘志雄违法占用,给国有企业造成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该终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庭直击

徐光明表情木纳

当日下午3时40分,戴着脚镣和手铐的徐光明被法警押上了法庭。徐光明穿着蓝色的裤子和浅绿色的甲克衫,头发花白。因为天气寒冷,徐光明的脸色和手有些微微发红。

法警给徐光明除下手上的铐子,可是,徐光明并没有放松,而是拘谨地站着,脸上的表情很木纳。他从宣判开始到结束大约40分钟的时间里,没有说一句话。

“我很安心!”

在法庭上听宣判的除省城几家媒体的记者外,只有3个旁听的听众。一位听众在兰州连城铝厂下属的一个公司任过经理。他对记者说:当领导,会受到多方面的诱惑。但如果不自律,很容易走上邪路。他对记者说:不管怎样,站在法庭上肯定不如自由自在地生活好!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法官阐释判决理由

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徐光明一路“咬”住魏光前不放,徐光明将他的意见体现在一句话中,他发出疑问,他说:我是一个“跑腿”的,魏光前判无期,为什么判我死刑?我背不动!那么,法院到底对徐光明的上诉理由是怎样认定的,记者采访了有关审判人员,有关人员对记者就徐光明提出的上诉理由法院为什么没有认定,向记者做了详尽阐释。

阐释之一:魏光前不是共犯

经查,徐光明与东泰实业公司经理钟应坤等人商定回扣之事,魏光前没有参与。魏光前在知道东莞购地中有回扣后,表示将该款存入小金库,公司亏损的时候补亏。在徐光明把100万元存折交魏光前后,魏将存折退给了徐光明,且该笔回扣款一直由徐光明支配,对此有徐光明的供述印证。在里水购地中,徐光明事先与潘志雄、潘伟标共谋贪污公款300万元,随后给魏光前作了汇报,魏同意将此款投资潘志雄的公司,以后补贴公司亏空,之后魏光前没有支配或索要该款。对此,徐光明、魏光前供述相互印证。

在潘志雄与连城铝厂联营中,给魏光前的300万元“好处费”,是徐光明与潘志雄商定的,该款最终被徐光明填补了连海公司上海分公司炒作国债、期货的亏空。徐光明自己向潘志雄索要的200万元,魏光前并不知情,该款中的80万,亦被徐光明打入上海分公司补亏。对此,魏光前、潘志雄均有供述,徐光明亦供认。据此,从该案“回扣’款”、贪污款、受贿款的取得过程尤其是支配情况看,不能认定魏光前与徐光明共同犯罪,而且徐光明将东莞购地回扣300万元向时任厂长的魏光前汇报后,魏表示存入小金库,说明该款已被连城铝厂接受,具备了公款的性质。故徐光明、辩护人所提徐的犯罪行为受魏光前的指使、魏光前是共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但是,魏光前对徐光明的放任态度,对该案的发生和发展确有一定影响。

阐释之二:“用于公务”之说不能认定

在里水购地中徐光明贪污300万元,其中50万元最终被潘伟标实际占有,该款是潘伟标截留还是徐光明自愿给予的,徐潘二人各执一词。但该款是徐光明自行加价骗取的连城铝厂的公款,属于贪污既遂后的处分或分赃行为,并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徐光明还称另有20万元通过潘志雄给了常生寿,经查,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在连城铝厂与潘志雄联营中,徐光明实际受贿120万元。对此,徐光明认为潘志雄抵顶行贿款60万元的奔驰轿车用于公务,其并未个人占有,50万元潘志雄没有实际支付,其实际只得10万元。经查,奔驰轿车最终被徐光明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筹措外逃资金,余款潘志雄供已全部付清,徐光明自己亦曾供认,故该笔受贿款应以120万元认定。

关于所得赃款的去向,徐光明对“大部分用于公务”之说不能举证,侦查机关查询相关凭据和询问证人也未发现“用于公务”的情况。

阐释之三:不构成自首和立功

经查,徐光明在归案之前,潘志雄已经向办案机关交待了徐光明在东莞、里水购地中的经济问题。徐光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经基本掌握的犯罪事实和与自己犯罪事实相关的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虽然认罪态度好,但依法不符合自首和立功的条件。徐光明检举揭发的与自己无关的其他人的经济问题,或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是查无实据,故徐光明不构成自首和立功。

法院认为,徐光明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在东莞购地中与东泰公司商定回扣后向时任厂长的魏光前作了汇报,魏明确表示将此款存入小金库用于公司补亏等,故该款的性质应认定为连城铝厂的公款,徐光明侵吞、挥霍该笔款项,侵犯了公有财产的所有权,构成贪污罪,原判以受贿罪认定不当,应予改判。本报记者郝冬白 廖明



来源: 兰州晨报                                   【编辑:陈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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