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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四部门联合发通知:不得非法压价供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8:15 新华网

  针对海南省政府土地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土地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不得非法压低地价供地。对违反规定征收和使用政府土地收益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一些市县和部门在政府土地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违规核算土地出让金,使土地出让金成为政府的账外账及市县总预算和决算的“调节器”,违规以土地出让金抵顶市政工程款,违规低价出让土地,少收土地出让金,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未缴足土地出让金先用地等等。

  逐步取消以划拨方式供地

  《通知》要求,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国家规定确定标底或底价,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和租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其作价不得低于按协议出让方式所确定的最低价。

  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但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通知》规定,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今后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逐步取消以划拨方式供地。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金。

  不缴使用费不予办理用地审批

  《通知》明确规定,各市县应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交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侵占、挪用、截留。过去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缴交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用地批准文件。

  对以出让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依法或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各市县不得给当事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政府土地收益须纳入财政专户

  《通知》对政府土地收益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市县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政府土地收益必须缴入本级政府财政专户管理,其中:按《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留给市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要缴入国库,纳入市县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都不得设立“账外账”。

  政府土地收益应专款专用。土地出让金等政府土地收益首先应保证用于征地补偿费等政府取得土地的费用的支付。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主要用于耕地的开发整理。扣除政府取得土地的费用和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的政府土地纯收益部分,各市县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通知》明确规定,对政府土地收益,任何单位都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但在征地过程中,因按法定最高标准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各市县政府可以用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给予被征地农民补贴。

  《通知》还要求,各市县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作价抵偿各市县政府所欠的基础设施工程款等债务,也不得违反政府土地收益用途的规定,将以协议方式出让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直接冲抵各市县政府债务。(完)(侯小健)(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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