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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有错必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8:52 南方都市报

  劳动仲裁 有错必纠

  出现10种错误行为须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报讯(记者石磊 通讯员张祥)劳动仲裁出现错案,是否会官官相护将错就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率先在全国明确劳动仲裁错案责任人的划分,将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10种错误行为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作出书面检讨、批评教育、通报、取消资格、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等;确立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最终认定机构;确立错案的追究期限为一年,此外还明确了劳动仲裁错案责任人的划分,对独任仲裁员的,追究独任仲裁员的责任,对合议庭违法办理导致错案的,由首席仲裁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仲裁员负次要责任。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此《办法》的制定,在全国是第一例。以往在行政复议中,对劳动仲裁案件出现的错案很难处理,国家没有一个标准,追究也不及时,群众有很大意见,以为劳动保障部门也是官官相护。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地防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不正之风,有效地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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