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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认为收费无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9:07 南方日报

  行政复议认为收费无误

  事主不服状告公路管理局,法院已受理此案

  《车被盗养路费照交》追踪

  本报讯(记者/赵南坚 实习生/朱丰俊)笔者近日获悉,因对广州市公路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失主凌先生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了解,去年12月15日,广州市公路管理局对“车被盗养路费照交”一案作出行政复议,维持了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越秀征稽所的行政征收行为。该局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是缴费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养路费和按规定期限办理相关后续的义务。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以机动车登记机关(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机动车转移为根据,机动车并不因为被盗而合法转移所有权。

  凌先生对此表示不服,他认为,《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21条第4点规定: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暂不能行驶的车辆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缴费义务人在1个月内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第21条第5点:除被盗和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可清退次月起的养路费外,其余车辆办理报停不予退费。这些都说明:车辆被盗后,失主不需缴纳车辆被盗后的养路费,失主不是被盗车辆缴费义务人。

  据悉,2003年9月凌先生的摩托车突然被盗,去年3月26日,他到越秀征稽所办理养路费报停手续,该所征收了当年1—2月的养路费34元后,才为失主出具《车辆被盗登记单》。凌先生认为,该所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随后将其告上天河区法院,法院以“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程序不符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凌先生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于是凌先生又向广州市公路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于这宗行政诉讼官司,凌先生表示,即使遇到更多的阻力,花费更多的财力,他都会坚持打下去。他期望早日从法律上得到“征收车辆被盗后养路费是否合法”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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