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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融资 甘肃省最大集资诈骗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9:41 新华网

  在我市引起轰动的王成集资诈骗案,1月10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模拟股票交易和虚假融资为手段,募集并骗取多人资金,不但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罪行极其严重,无法定从轻情节,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日,充当王成傀儡“法人”的高世平、藏国成、阎鹏山等其他各被告人,也因犯有非法经营罪,被作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有期徒刑及缓刑2年的一审判决,并均被处以5万元的罚金。(记者寇寅)

  庭审实录

  王成辩称:自1998年他投资150万元,成立甘肃国泰财经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公司)以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以财务、会计、审计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等,并未期货交易。在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5家公司中,他并不是法人,只不过是高级管理人员罢了,并无权决定各公司的经营活动,也未安排藏国成、高世平、阎鹏山担任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诉机关指控,他从华信、华陇公司调拨、占有资金一事,也属子虚乌有之事,辩称,本案系公司行为,应属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高世平辩称:他担任甘肃国泰财经公司的股东和中亚公司法人,是王成一手安排的,他只是从中领取一定的工资,并未参与具体的经营活动。他只为王成成立公司提供了注册公司用的身份证件,只担任了名义上的相关职务,但未实际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因此,他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藏国成辩称:公司成立时,他并没有出资,王成才是该公司真正的老板。安排他担任法定代表人,全是王成的主意,他仅在股民出金单和相关的财务手续上签字,并不享有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权利,不能决策公司事务,没有参与非法经营的行为,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阎鹏山辩称:他是王成安排担任中亚公司股东、华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他未出资,也无实际的权利,根本无法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而作为老板的王成,他们借经营股票之名,行诈骗之事,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证券的事实,他虽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实际管理行为,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调查

  王成注册成立由其任法定代表人,并安排被告人高世平为股东的国泰公司后,指示安排公司安装虚拟股票交易系统,招聘、培训工作人员,并在成都设立虚假股票接单结算点,让经纪人到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待处,以所谓其公司是证券公司的远程大户室、入金5万元可享受大户室待遇、有专人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大比列融资等为诱饵,诱骗股民从事虚拟股票交易,然后以假报单、假成交、假平仓、假融资的手段,诱骗股民资金。

  为了隐瞒和掩盖诈骗活动,王成还编造虚假合作协议,由结算人员将股民的交易报单交到其在成都设立的虚假结算点。为逃避监管,王成将国泰公司以60万元转让给被告工藏国成,并变更藏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让藏授权其管理公司业务及资金划拨,但实际他仍为该公司的操纵者。在国泰公司被查处后,王成又另租他处,注册成立了另几家公司。综上,被告人王成自1998年2月至2001年2月案发,利用5公司的名义,采用虚拟股票交易和经营现货仓单及代理转让原始股的手段,大肆诈骗被害人钱财。案发后,仅骗取报案的被害人资金达1820余万元。王成诈骗所得资金除支付公司经营费用、打入证券公司为其个人经营股票外,其余供自己挥霍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王成在进行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在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后,不断变换公司名称或成立新公司,吸引并骗取大量股民资金,使人民群众财产受到特别巨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寇寅整理)

  编辑:朱霞(来源: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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