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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日常监管中将引入“非行政处罚”手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9:45 新华网

  建立诚信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制定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相关办法,建立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实施及跟踪机制。

  日前举行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传出一条重要信息,今年监管部门将着力建立诚信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制订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相关办法,建立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实施及跟踪机制。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后,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和执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对市场的失信和其他违规行为作出迅速快捷的处罚,监管部门开始在日常监管中引入非行政处罚手段。目前这一手段主要包括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公开批评或谴责、责令暂停履行职责、暂缓受理申请等等。

  这位人士表示,非行政处罚不必像行政处罚那样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生效,因此该措施能迅速对违规人员和违规行为课以处罚,使监管措施立即作用于被监管人,监管思路也能马上见分晓。可以说,非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一道,构筑了证券监管的第一道屏障。

  他同时表示,尽管非行政处罚措施不需要经过繁杂的程序就可作出,但是该措施也将对监管对象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处理不当也容易引发行政诉讼风险,因此有必要将非行政处罚的监管措施制度化和规范化,专门制订相应的部门规章。

  针对尚福林在讲话中提出的监管部门今年将在完善查审分离体制,研究细化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方面有所突破的表态,证监会法律部的这位人士表示,早在三年前,监管部门就设置了相关的机构,划分了证券领域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审理,使相关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目前需要做的是完善这一职能划分后的协调配合,以利工作更好开展。

  这位人士说,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一直是证券立法和执法者所关注的问题,在《证券法》和《刑法》中也能找到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证券法》对上述犯罪的规定过于粗糙,在操作层面也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是制约此类犯罪的执法和监管实践的主要掣肘。他表示,修改后的《证券法》也只能对此类犯罪作出一个框架性的规定,具体实施则有赖于监管部门及时出台相关违法行为认定的技术标准。因此,为了有效制止此类犯罪的发生,方便法院及时审理案件,迫切需要在认定标准方面取得突破。(记者薛莉)(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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