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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13万 两主犯获刑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9:51 南方都市报

  尾随广州大学饮食服务中心提款工作人员到校内

  抢夺13万 两主犯获刑12年

  本报讯(记者刘佳 通讯员 何正华)2004年以来,广州不时发生从银行提巨款后被抢案。昨天,记者从越秀区检察院获悉,其中广州大学13万公款被抢一案已有结果,两主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4年1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广州大学饮食服务中心出纳员冯某和同事一起在广州三元里纪念碑附近的工商银行提取了13万公款,随后乘坐一面包车返校。

  当时本案被告人何悦城、陈远辉、蓝维亮伙同潘佳彬(另案处理)驾驶2辆摩托车就在该银行门口。法院查明,作案车辆由何提供,当时何驾驶一辆发动性能较快的女装摩托车。

  冯某提款时,何、潘就跟着进入银行观察并得知冯提取了巨款,两人便立即通知门外守候的陈和蓝。见冯离开,陈、蓝便驾车搭载潘跟踪其至广州大学桂花岗校区内的南区饭堂前。见冯携款下车,陈、潘趁冯不备,将装有13万元的挂包取走。

  得手后,陈马上通知何,何当即与陈寻找同案人分赃,何、陈、潘瓜分了大部分赃款,蓝分得小部分赃款。2004年3月,何、蓝、陈被抓获。

  陈妻证实,案发一个星期后的一晚,陈回家时,手中拿着一台手提电脑和5万人民币,其中4万存入银行,密码只有陈本人知道。

  越秀区检察院以抢夺罪对3人提起公诉,并认为何、陈是主犯。庭上,何、陈均否认主犯一说。何辩称,自己只负责看风。陈说,他只负责开车,没有提出作案,也没提供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等3人利用摩托车进行抢夺,数额巨大,构成抢夺罪。而陈、何两人从事前商量到事后分赃,均积极参与,并分得大部分赃款,属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此外,作为从犯的蓝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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