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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责任追究机制先要明确信托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9:52 新华网

  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推动退市公司高管人员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多位法律界及市场人士认为,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退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能够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起到更有效的鞭策和制约作用,有助于从根本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陈荣律师指出,2004年9月份以来,就有*ST南华等7家公司相继退市,退市一族不断壮大。*ST达尔曼近期更有望成为第一家因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披露定期报告而退市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应该说都是一些对投资者极端不负责的公司,加大退市力度,也是净化市场的需要。但退市不是目的,关键是通过追究退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失职责任等手段完善公司治理。

  多年来致力于中小投资者维权工作的严义明律师认为,要将退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到实处,首先要明确公司经营管理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托责任。其次,在严格立法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积极介入到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中来。

  严义明律师表示,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讲,已经对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付的忠诚义务和善良财产管理注意义务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监会发布的《上市章程指引》中明确董事等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更是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委托关系做了各方面非常完善的规定。严义明认为,立法机关应该考虑明确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和公司之间的信托责任,从而使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作为上市公司的受托人更好地接受《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记者张喜玉)(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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