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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要参加交通安全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21:53 淄博新闻网

  从2004年12月29日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执勤民警、交通事故处理民警、车管民警在办案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1款之规定,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视情通知其到交警大队交管科或肇事处理科、车管所接受处理。

  (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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