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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忽视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百家之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06:05 人民网-人民日报

  莫纪宏

  当前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着经费不足、设施不全、人力不够、质量不高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对义务教育制度的内涵把握不准,缺少法治思想的指导。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价值矛盾,即政府在履行义务教育方面的职责要求与政府保证义务教育能力方面的不协调。

  政府将接受义务教育视为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其监护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迫使那些家庭贫困,让孩子辍学的家长承担送孩子上学的义务,还通过诉讼方式来控告这些让孩子辍学的家长。这是没有处理好政府在保证义务教育方面的职责与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其监护人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权利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事实上,政府的义务在先,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其监护人的义务在后,只有在政府为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充分必要条件之后,如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其监护人拒绝接受义务教育,才算是违反了法律上所规定的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政府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保证所有适龄儿童以及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那么,从法理上来看,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法律上就是不充分的。由此相对应,其在履行相关义务时也不可能要求其充分履行义务。至于其监护人,如果政府将保证义务教育的责任转嫁给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监护人,这就意味着,如果其监护人缺少保证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那么,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承诺。

  监护人的义务应当控制在政府有充分的能力来保证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时候,监护人不得拒绝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否则,就是违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的义务不会影响到监护人自身其他法律权利的行使,如政府给贫困家庭的孩子免除接受义务教育的一切费用后,监护人不得以家庭贫困上不起学为由让孩子辍学。但是,如果政府不能给贫困家庭的孩子提供足够的条件来接受义务教育,而监护人又没有能力来支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不能强迫监护人履行义务。唯一的途径就是政府应当降低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承诺水平”。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12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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