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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婚姻不幸 遗产不留妻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09:39 南方都市报

  三次婚姻不幸 遗产不留妻女

  当事人跳楼身亡前曾公证由两名侄女继承遗产,经历四轮官司遗嘱终得执行

  40多年前,罗中意(化名)因工致残后转业广州,自此感情生活也连遭不幸:与首任妻子经历了一段失败婚姻后,人生第二春也惨遭滑铁卢,1995年因与第二任妻子离婚后复婚不成,诱发精神障碍伤害前妻被判刑;2001年与小自己26岁的第三任妻子结婚,次年6月跳楼身亡。

  罗中意生前于1998年8月、2002年1月及同年5月分别立下3份遗嘱,最后一份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指明其所有财产赠给常年照顾其生活的两名侄女,结果其女状告公证部门违反程序规定,经两审均判决罗中意“精神障碍发病期立遗嘱,公证无效”。两侄女不服,提起遗产分配民事诉讼,经过两次审理后终于获胜。

  伤残干部:精神异常殴打前妻被判刑

  先后娶了3任妻子的伤残干部罗中意是湖南常德人。罗的侄女罗晓贤(化名)说:“叔叔1961年腰部遭受工伤(经鉴定为一等伤残),后转业到广州某单位上班。”他与首任妻子的婚姻持续时间不长。

  罗晓贤说,叔叔与第二任妻子祁雨丰(化名)1981年结婚,次年10月生育了女儿罗丹(化名)。1995年6月,罗与祁雨丰离婚,女儿罗丹随母亲生活。同年12月9日晚,罗到前妻祁雨丰家里要求复婚,遭祁拒绝,一怒之下打人惹祸。

  1996年6月20日,广州白云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指控罗中意,因其前妻祁雨丰拒绝其复婚的要求,罗萌发杀人之念,在1995年12月9日当晚,用磨刀石连击在房间床上睡觉的祁的头部。受白云区法院委托,广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作出司法鉴定:“罗……符合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法院从轻判处罗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第一份遗嘱:女儿不能享受家属待遇

  发生伤害祁雨丰事件后,1995年12月16日,罗中意被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忧郁症。

  1998年8月3日,罗中意在广州住所写下第一份遗嘱。“罗丹是我的亲生女儿,是我用一生的血汗钱哺养她成人。”

  “罗丹听从她妈及祁家兄弟的污蔑,不认我这个亲生父亲。我对她的爱所付的一生重大心血白费了。”遗嘱最后指出,罗丹不能享受家属的有关一切待遇。

  第二份遗嘱:遗产不给现任妻子

  广州中院查明,罗中意因长期腰椎伤残及其他多种疾病,生活上一直由侄女罗晓贤与罗晓慧(化名)照顾。

  2001年8月20日,罗中意经人介绍,在湖南常德市与小他26岁的徐妙禾(化名)登记结婚。

  2002年1月22日,罗在广州写下第二份遗嘱:“如遇不幸,我的财产不能给女儿罗丹和现在与我再婚的徐妙禾。此人与我结婚,目的只是搞钱财。”“我与她法定的夫妻关系至今才8个月,今后也长久不了,我的财产一分一厘不能给她。”

  罗晓慧说,2002年叔叔因高血压入院,没想到6月5日出院后趁人不注意就跳楼自杀了。

  第三份遗嘱:立下公证财产赠给两侄女

  据了解,罗中意死前两个星期曾立下第三份遗嘱。2002年5月20日,在两侄女陪同下,罗到广州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表示他过世后将属于他所有的一套房产及银行存款、股票等遗赠给罗晓贤、罗晓慧,公证部门当日作出公证书。

  2002年11月,罗丹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广州市公证处,请求法院撤销遗嘱公证书及确认遗嘱内容无效。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罗中意于2002年5月20日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作出鉴定结论:罗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立遗嘱时处于发病期,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越秀区法院认定广州市公证处没有查明罗某身患精神病的事实,该遗嘱公证书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广州市公证处没有上诉,但案中第三人罗晓贤姐妹向广州中院上诉,并提出对叔叔精神状况重新鉴定的请求。受法院委托,司法部鉴定中心于2003年8月8日作出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相似的结论,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遗产分配:四场官司后侄女终获胜

  罗晓贤说,叔叔残废大半生,1985年要动腰椎手术,姐妹俩先后从常德来到广州,主要是服侍叔叔,全靠姐妹俩在身边照顾他直到去世。

  2003年9月3日,两姐妹将堂妹罗丹、婶婶徐妙禾作为被告,把罗丹母亲祁雨丰作为第三人,向越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叔叔罗中意两份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公证遗嘱是罗中意精神障碍发病期间所立,应视为无效;而罗1998年8月3日的自书材料,内容并无提及财产处分问题;而2002年1月22日的自书材料,并无明确指出受遗赠人及具体财产处分的内容,不具有遗嘱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罗中意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处理,罗丹、徐妙禾是罗中意的法定继承人,两原告对罗中意抚养较多,可适当分得财产。

  罗晓贤、罗晓慧不服,随后向广州中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罗生前虽患有抑郁症,但根据法医鉴定,其病发多在受情绪激惹下发生,且病发时间短,只是在2002年5月后病情加重,不能以一个时间段的鉴定推定其以往的民事行为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罗在1998年和2002年立下的两份自书遗嘱有效,意思前后表达流畅,且处分财产涵盖明确,支持罗晓贤、罗晓慧要求按公证遗嘱继承。

  日前,广州中院终审改判罗遗下的广州应元路房屋、某证券公司股票和3笔活期存款和地铁补偿款归罗晓贤和罗晓慧继承,两人各占1/2。

  本报记者 张斌

  图:

  这就是罗中意2002年1月手写的遗嘱,里面提到财产不给女儿和现任妻子。 本报记者 方谦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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