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代表视察《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况 新法实施8月暴露问题一箩筐(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09:5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记者欧阳晨、李桂文通讯员穗仁宣)昨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视察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况。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国强、龙建安、邵云平参加了视察,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崔仁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广州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刘敬军分别作了汇报。 在视察结束后,郑国强肯定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时所做的工作,同时在一些工作仍存在值得思索和改进的地方。郑国强说,首先,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广州市有200多万驾驶员,但接受安全课教育的人数只有21300多人次。其次,要加大道路及交通设施的建设,不要让广州市变成一个大的停车场;第三,执法部门在路面执勤时要严格执法,不仅要执罚机动车,同时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也要加强管理;第四,法院要依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不能因案多人少而拒绝受理;第五,对于那些轻微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要使用简易程序,法院在审理时也可考虑特殊快速审理,从而节约成本。 执法三困惑 法律理解不一 交警面临被动 路边临时停车是否该罚?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昨日,在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况时,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刘敬军透露,自去年5月1日安全法施行之后,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执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22万多宗;但由于相关配套法规未出台以及对适用法律的不同理解,交警在执法中仍存在三大问题。(记者欧阳晨通讯员穗仁宣) 路边临时停车 交警该如何执罚? 【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施行之后,对于违法临时停车的行为,执法到底是应该直接罚款还是先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呢? 【汇报】刘敬军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在道路临时停车作出明确规定,其第一项明确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对违反该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予以处罚。可是,交警的处罚在法院却不一定得到支持。法院有部分意见认为,应根据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两种观点的不同,造成交警工作的被动。 对此,郑国强表示,交警部门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先予以口头警告,命其驶离,在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时再予以处罚。 电动自行车 能否放开让其上路? 【问题】去年5月1日,是交法施行之日,也是广州市开始限摩之时。广州限摩取得初步成效,电动自行车却前来抢占限摩后留下的空白市场。为此,广州交警曾在去年发布消息称,拟不予给电动自行车上牌,电动自行车也不许上路。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部分电动自行车零售商对此有异议,进而向法院起诉交警。 【汇报】刘敬军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虽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但其第十八条规定,对非机动车能否登记上路行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由于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尚未出台,一些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针对此立法空白向广大消费者大力推销电动自行车,造成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影响了交通管理工作。 有人大代表指出,能否考虑像限摩一样,通过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路段逐步压缩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如果大部分市区道路都受到限制,市民就不会选择用电动自行车。 第三者责任险 强制险还是商业险? 【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伤者提供了三道救治防线:医院不得拖延救治、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在实际操作中,抢救费用依然存在种种问题。 【汇报】昨日,交警部门在汇报时反映,在抢救费用问题上,保险公司以目前广州市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非同一种保险而不同意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范围内预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延误了部分交通事故伤者的治疗;同时,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未建立。 广州交警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自安全法施行前,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曾主动协调广州市卫生局、保险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督促并协调各医院和保险公司依法履行救治交通事故伤员及垫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并达成一定的共识。但由于保险法中的相关条款依然与安全法存在差异,保险公司于是将第三者责任险看成是商业险,并拒绝预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 司法四难题 法律冲突空白 法院难以断案 昨日,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在向人大执法检查组汇报时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首先拿钱抢救人命。但新法实施8个多月,广州却没有一宗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案例,原因是《交法》与《保险法》对保险赔付责任的规定不一致。(记者李桂文通讯员穗仁宣) 保险公司 是否要先掏钱救人? 【新规】在以前,“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要首先确定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然后保险公司再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但根据新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在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时,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首先把钱拿出来,用于抢救人命。 【汇报】余明永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以商业保险免责条款予以抗辩,广州至今没有一宗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案例。《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是一回事: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自愿的,属于商业保险,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强制的,属于法定责任保险。目前,广州市的做法是根据省法院的意见,将第三者责任保险视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做法虽然充分保护弱者的利益,但法律的冲突有待立法的修改。 救助基金未成立 谁来垫付费用? 【新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再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汇报】余明永表示,该条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保护人权的立法精神,但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均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保险公司没有先行支付抢救费用,而医院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负担,消极对待抢救费用未到位的受伤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实际上形同虚设,亟待解决。 车主责任 是垫付还是连带责任? 【问题及汇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也出现新的法律问题。机动车的驾驶人和车主之间的关系,因执行职务、借用、租赁及其他不正当或不合法使用行为而变得纷繁复杂。根据原来的规定,车主责任为垫付责任。新法对车主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车主责任是垫付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各执一词。目前,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认定书 法院可否不予采信? 【问题及汇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而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性质。因此,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可不予采信,而以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采信标准,各地法院的认识和做法不一致,有待统一。(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