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十大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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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11:02 法制日报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受权全文刊发草案 草案的征集意见截止日为2005年2月28日。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以直接将意见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本报北京1月11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授权本报全文刊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见5版),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广泛听取民意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将进一步研究、修改该条例草案,并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最受社会关注的司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问题,草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而在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则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自去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制度安排,可谓是极得民心,它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因此,老百姓对这一配套制度的尽快出台也是翘首以盼。国务院法制办此次将草案公布于众,就是充分考虑到第三者责任险制度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通过征求民意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确保条例高质量尽快出台。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共分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5章45条。草案的征集意见截止日为2005年2月28日。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以直接将意见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寄送的,信封上请注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编100017。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十大关注 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造成的财产损失司机和保险公司不赔偿 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救助基金只用于先行垫付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三种情形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 不投保强制责任险将被扣留车辆并罚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 本报记者 李立 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无责任事故机动车如何赔偿的问题,便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引起社会广泛的争议。与此相关问题是,到底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投保金额和限额是多少?保险公司能够无责不赔吗?带着这些重点问题,记者仔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中寻找给出的答案,供读者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问题一:无责任事故机动车如何赔偿? 关键词:人身伤亡赔偿财产损失按过错赔偿 草案的第20条和第21条对此作了规定。显然,在人身伤亡方面的赔偿,草案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持了高度一致,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而在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则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草案20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草案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本条例第2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谁有权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关键词:保监会批准中资保险公司 根据草案内容,只有经保监会批准的中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按照草案第5条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草案同时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强制保险业务的,将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三: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怎么算? 关键词:不盈不亏评估听证 草案的第8条规定在保险费率上应该有奖有罚。即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问题四: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如何定? 关键词:全国统一实行 草案第22条规定,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问题五: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救助基金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关键词:先行垫付丧葬费抢救费 草案第23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问题六:救助资金从何而来? 关键词:保费提取罚款追偿资金基金孳息 救助基金的来源,草案规定了以下几方面来源: 一是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其他资金。 问题七:救助基金管什么时间段的抢救费用?有时限吗? 关键词:抢救之时起3日内 有时限。草案第25条规定,救助基金垫付受伤人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3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4日,并应当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就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试行。 问题八:被保险人多长时间可以拿到保险赔偿金? 关键词:1日5日10日 草案第28条、第2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要求之日起1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文件,说明赔偿标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九:不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行吗? 关键词:扣留车辆两倍罚款 根据草案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问题十: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强制保险合同? 关键词:重要事项告知不实未交保费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但草案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除外:一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二是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补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