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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能遏制胎儿性别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0:2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殷文静

  中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日前在介绍2005年中国人口工作重点时透露,有意通过修改刑法来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中国新生儿“男多女少”、出生性别比持续失衡问题。昨天,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的徐处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单靠刑法不能完全遏制性别比失衡,必须通过多方面的综合治理。

  徐处长表示,作为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刑法可以作为一种手段,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需要从社会保障、观念等各个方面来努力,单靠刑法是不能完全遏制性别比失衡的。而必须建立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并与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综合治理。

  徐处长说,目前他们正征求省里的意见,制订有关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制定综合治理意见,通过强化利益导向机制让群众得到实惠,促进群众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该意见包含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年满60周岁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政府按月发放50元奖金,形成“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的氛围和利益导向机制;二是大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包括关注生女孩的特困家庭、失学女童、维护女性权益等,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三是建立人口与计划公益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进行救助。“通过加强综合治理工作,不仅靠相关政策,还要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来打击选择新生儿性别的行为。”徐处长最后强调说。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表示,法律只能解决一部分社会问题,不能把所有社会问题都推向法律。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工具,与道德、科学还是应严格区分的。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立法者应理性地追求立法资源投入产出的最优化、最大化,合理有效地运用立法资源,及时制定能够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法。而对于国家拟修改刑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这一行为,这位负责人表示自己不好发表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生委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已有29个省(区、市)在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山东、福建、广西等省还为此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专家指出,若刑事立法得以通过,将有力震慑那些企图通过人为手段来选择胎儿性别的父母和为金钱而“铤而走险”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医疗单位。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12日 第二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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