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撞死人顽童判赔1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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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3:00 现代快报 |
案情 1991年生的小力(化名)家住栖霞大道旁的燕华花园,2002年时,他还是个小学生。这年4月5日傍晚,小力放学后骑着自行车回家,为了抄近路而逆向行驶,将骑车迎面而来的40岁男子张某撞倒。张某后脑着地顿时不省人事,经抢救于5天后离开了人世。 对于这起事故,交警七大队认定:小力的自行车刹车装置不灵敏,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在逆向行驶过程中,遇情况避让不及发生事故,应负有主要责任;张某的自行车同样有一些故障,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应负次要责任。 从悲伤中缓和过来,张某的家人开始向小力家人索赔,因反复协商无果,张某的家人在去年8月将小力及其监护人告上了南京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要求小力家支付张家各项损失的80%,共计162842元。 昨天,法院判决小力的监护人赔偿张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2144元。说法 法官解释说:“张某有一对年迈父母,所以要考虑被抚养人生活费;张某还有两个3岁和4岁的女儿,按照赔偿被抚养人到18周岁的生活费标准计算,这也是笔大数目,因此这次车祸的损失是惨重的。”而这13万多元的赔偿金对小力家同样是“天价”。据了解,小力父母离异,他跟随父亲生活,家中收入十分有限。 事发时,小力才11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9条第4款规定,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根据这个规定,小力是不允许骑自行车的。”法官说,“遗憾的是,似乎他的家人和学校都没有阻止他。”通讯员栖民快报记者马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