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上“柴蒲头”不好随便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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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5:03 杭州日报 |
山上的“柴蒲头”,看看不起眼,可也不能乱挖。日前,临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为牟利而擅自挖掘移植他人山上树桩的被告人姚某,被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轱辘1只及犯罪所得赃款20000元,上缴国库。这是当地首次以盗窃罪对擅自挖掘移植他人山上树木的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 姚某系潜川镇鱼潭村农民,2004年3月底至4月初,他在明知相公湾大头滩的山林为河桥镇曙光村所有,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也未经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即采用雇人挖掘、轱辘吊等方法,在该处山上盗挖紫薇树桩两株,后销售给杭州某花鸟市场,销赃得款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于2004年4月16日向临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 近年来,随着花卉苗木业的兴起,一些被人称为“柴蒲头”的树桩,因其可制作成巨型盆景而成了人们眼中的“香饽饽”,身价倍增。一些人见利忘义,擅自挖掘国家、集体或他人山上的树桩、树木出售牟利。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临安记者站张伟星通讯员陈有强记者张寅 杭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