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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要写进购房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7:54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刘宪银报道北京市工商局首次推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决定于3月起实施。在昨天召开的听证会上,消费者、开发商及法律界、政府部门的代表就退房、违约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

  示范文本首次将住宅工程质量写进了购房合同,开发企业建设商品房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规定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示范文本还规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供热或供冷系统、装饰装修工程;门窗工程、外窗面积;外墙保温方式、传热系数发生变更的,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对此,一位开发商代表表示出了强烈异议,该人士认为,不能因为一些开发商有问题,把一些有必要写的和没有必要写的都写了,比如门窗工程、外窗面积及外墙保温方式、传热系数发生变更的规定条款落实起来就有点难。而另一位开发商则表示:“我们开发的房子均价在100万一套,如果因为门窗加长和变短2厘米就可以退房,这样不利于保护交易的稳定性。”

  此次示范文本还规定了房屋净高约定条款,开发商对此也有一定的疑虑。北京市消协表示,大量消费者投诉买的房子特别矮,消费者不懂什么层高,他们主张,房屋高度要不就是净高,要不就两个都写清楚,可以写明误差是多少,使消费者购房明明白白。(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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