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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发廊当起卖淫中介 两名组织者被处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8:00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1月12日电 打着经营发廊的幌子,一对同居男女私下干起组织卖淫的勾当,招募、容留甚至强迫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日前,二人均因犯有组织卖淫罪被处以刑罚。根据犯罪情节,法院判处男方有期徒刑7年,罚金1万元;判处女方有期徒刑11年,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6岁的张某红(女)来自河南省农村,与44岁的天津市人张某秋(男)系同居关系。2002年9月,张某秋在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承租了一间平房,与张某红一起经营一家发廊(未办理工商登记)。为从事不正当交易非法牟利,张某红于2003年11月22日又用张某秋的身份证,在纪庄子承租了一间单元房用以设置卖淫场所,并先后以招聘发廊服务员之名招募了王某、陈某和吕某等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当月27日,张某红又从河南省驻马店一家劳动事务所,以招募饭店服务员的名义,将被害人周某骗至本市,强迫其卖淫。同年12月1日晚,张某红、张某秋再次容留王某、陈某、吕某、周某和嫖客刘某、张某等人在该套承租的房屋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次日凌晨,被害人周某跳窗逃离时被发现,楼内群众报警后,公安人员将周某解救,并将张某红及张某秋抓获。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对张某红及张某秋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红、张某秋以招募、容留、强迫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审判决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刘虹)(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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