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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到底该由谁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8:58 南方日报

  国家法规与地方法规存在分歧

  物业维修基金到底该由谁交?

  本报讯因不满开发商不给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广州市的李女士于2003年9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上午10点半,东山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物业维修基金到底该由业主还是由开发商支付。

  据悉,1999年8月8日,李女士购买了东山区寺右新马路北二街东悦居小区一套商品房,小区开发商是广州市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华公司”)。后来李女士发现,东华公司并没有从购房款中提取2%的资金作为物业维修基金存入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越秀农行。因此,2003年9月19日,她向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华公司支付其个人所购商品房应有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9400元。

  李女士认为,根据《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交物业维修基金;而2003年9月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通知也明确规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基金”。而东悦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在1999年3月24日由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自己与东华公司签定买房合同是在1999年8月8日,刚好适用于上述条款范围,因此,她觉得这笔维修基金应该由东华公司出。

  但东华公司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建设部、财政部在1998年12月联合颁布了《住宅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的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这就明确了物业维修基金该由业主自己缴纳。

  最后法庭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赵南坚

  实习生 朱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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