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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加强出租屋统一管理 公务人员出租屋违规将行政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8:5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丁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出租房屋,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管理有关手续的,监察机关将给予行政处分,这是记者从《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最新修改中获悉的。新规定还对出租屋的管理机构、出租人、承租人等方面作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名为《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新《规定》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承担的义务有所增加。规定出租人不能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必须在3日内向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承租人租赁住宅房屋时,必须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并于入住7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出租房屋,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管理有关手续的,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房屋中介组织受委托代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应承担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人规避管理,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房屋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将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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