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率先实施农牧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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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9:41 新华网 |
近日,记者从鄂尔多斯市民政局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鄂尔多斯市将在农村牧区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额度最低为每人每年600元。给予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这在全自治区尚属首次。 保障对象包括,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予以重点保障或全额保障;对于有一定生产劳动能力,因病、因残疾、因灾或其它原因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保障;对于家庭收入相对稳定,因突发性灾害导致家庭贫困的,可给予适当临时性救助。 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农牧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医等费用,确定为最低每人每年60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旗区可高于此标准。以后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对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牧民实行差额救助,主要以现金为主,实物为辅。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 对于有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但不积极从事生产活动,好逸恶劳的;因参加赌博、吸毒及从事其它违法活动造成家庭贫困的;家庭隐形收入虽无法查明,但其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水准、有高档消费品及生活用品的;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及政府组织的其它义务劳动的。即使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不能纳入保障范围。 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靠市旗两级财政投入。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东胜区按市、旗区两级3:7的比例筹集资金,其它旗按市、旗两级5:5的比例筹集资金。高于600元标准的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旗区负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市、旗区的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将保障金拨付到位,最后由苏木乡镇民政办公室在10日内发给保障对象。 此举的实行,对于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构建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社会保障平台,对于促进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文/牛元李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