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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颁房屋产权证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输了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10:48 新华网

  出国定居的窦先生委托他人处理自己的房产。在发现房屋面积有变化却没作变更,也没见到产权人窦先生的身份证明情况下,国土房管局就把房屋的产权证发给了买下窦先生房子的人。窦先生后来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认定市国土房管局发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维持一审东城法院判决,即撤销给陈先生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窦先生原在本市东城区一胡同有7间房屋,1985年12月因出国定居,故将上述房产委托姜某和李先生共同全权处理,双方还到哈尔滨市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代理公证。2003年4月18日,李先生以窦先生的名义与陈先生签订了7间房屋的买卖协议。当天,李先生及陈先生持公证书、公证处证明、房屋买卖协议书、房产所有证、李先生身份证明及户口登记卡等证件,向东城区房地产事务所申请房屋买卖交易登记。

  东城区房地产事务所经审查认为,双方具有买卖房屋资格,遂向双方颁发了房产卖契。同年6月9日,李先生及陈先生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屋测绘结果,在房屋所有权登记查丈一栏注明:现1号、7号及8号房属翻建后的房屋。并认为该房屋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故于同年9月5日为陈先生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窦先生认为,自己是7间房屋的产权人,市国土房管局为陈先生颁发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市国土房管局给陈先生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市国土房管局、陈先生均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房管局在审查李先生及陈先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时,已经发现该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未进行变更登记就进行交易,但仍为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违反了《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该行政行为违法。李先生与陈先生在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时,产权人未到场。根据《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在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时提交产权人的身份证明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国土房管局给陈先生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正确,应予维持。程婕(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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