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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交易爆炸物 买卖各方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12:50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崇左讯

  近日,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刑事案,为开采石头而私下进行爆炸物品交易的农某等三人犯非法购买爆炸物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2年起,被告人江州区左州镇的农某和黄某在江州区左州镇各自开有采石场,但两被告人均没有办理《爆破员作业证》。2002年年底,被告人农某恳请那隆镇某屯的被告人梁某(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破员作业证》)帮购买爆炸物品用于采石场使用。被告人梁某同意后,于2002年12月27日、2003年1月17日、2003年6月2日持其爆破员作业证共购买了炸药15箱(360公斤),雷管14盒(1400发),导火线600米,导爆索300米等爆炸物品。后被告人梁某分别将炸药6箱(144公斤)、雷管7盒(700发)、导火线100米、导爆索100米等爆炸物品按原价格私自转卖给被告人农某;被告人农某又将炸药4箱(96公斤),雷管4盒(400发),导火线70米,导爆索50米等爆炸物品按原价私自转买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农某、黄某私自购买的爆炸物品全部用于采石场开采石头、石渣。案发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已全部追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等三人目无国法,私自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农某、黄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等三人确实因生产所需而私自买卖爆炸物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三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黄颖鹤)

  责编:谢寿球(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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