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设施改装不宜制定统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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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16:00 千华网-鞍山日报 |
鞍山日报消息(高洁见习记者全鑫记者程云鹤)记者日前从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部门经过多次研究,认为用户不得私自改动供暖设施,物价部门也不宜制定统一供暖设施改装费标准。 去年入冬以来,有些市民建议尽快出台供暖设施改装费标准。市物价部门经研究,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中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对违反此规定的,第三十四条明确“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得出结论:用户不得私自改动供暖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