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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无划分险额无规定保费无额度 强制三者险露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16:11 新华网

  保险公司认为:条例不细必生纠纷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在官方网站上全文刊登了备受期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将从即日起至2月28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由于《草案》中很多关键细节没有明确,所以我估计《条例》的正式出台至少要等到半年之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说。

  《草案》要点

  车主无责致人伤亡保险公司要赔

  《草案》最大的亮点莫过于第20条和第21条。第20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必须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过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第21条则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无过错则不赔偿。

  交通事故“惯犯”将执行高费率

  与目前绝大多数车险公司车损险执行浮动费率差不多,《草案》第八条也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但若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商业三者险不许搭便车

  此前,很多保险公司抱怨,强制三者险的保费可能会让他们吃不饱肚子,因此,他们建议应当让投保人在投保强制险的同时再追加投保各保险公司推出的商业三者险。不过,《草案》第13条明确规定,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看法:《草案》不解渴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在网站上公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我们都看了,说实话,挺让我们失望的。具体责任的划分、三者险的险额是多少、费率是多少都没有明确,而这是自新《道交法》出台后三个最具悬念的核心问题。”上午,京城一家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说,“而《条例》不细必然有纠纷。”

  上午,记者咨询的几家保险公司表示,《草案》并不“解渴”:首先,对于肇事逃逸的投保人,应该由谁追查,保险公司是否在事故中无须赔付,《草案》中说的不清;其次,《草案》虽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组建方案,但只笼统说了“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这也使得保险公司不明白究竟有多少保费能留在公司,而这个比例能不能够让他们抵御即将到来的风险;第三,第44条规定《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但对于那些刚刚投保商业三者险且未满一年的保户该如何转上强制三者险,是否需要补缴保费等细节却没有明确,“要知道全国投保车辆高达六七千万辆,如果这些细节没有设定好,到时候肯定得乱”,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说。

  不过保险公司也认为,《草案》也为他们带来一些“利好”:去年11月,朝阳法院对新《交法》实施后北京市首例机动车主无过错赔偿遭拒赔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输了官司,宣判后保险公司表示要上诉。保险公司认为,《草案》明确了此前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三者险仅为商业三者险,而非强制三者险,这将为去年这场未解的官司提供法律佐证,方便保险公司脱责。(记者马佳)(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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