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期待的“人大问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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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0:56 红网 |
人大代表就应该想着为人民服务,心中不装着人民就终止你的资格!这是浙江丽水市庆元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一个决定:依照代表法第41条和42条的规定,终止无故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乡人大代表胡远金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公告。浙江省人大有关负责人告诉透露,因为代表不作为而被免职的情况,在浙江省尚属首次。(《现代金报》1月13日) 自从“非典”之后,对政府行政公务人员实行“问责制”已经成为我国走向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尤其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厘清了行政责任,细化法律规定,使人人都在法律面前无处遁形。而人大与政协作为“问责制”的重要监督与审议部门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发现为“官员问责制”逐步走向法制正轨的同时,我们却发现作为监督与审议个体的人大代表,如果出现了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情况,却往往缺乏相应的措施,未能形成有效的能进能出的机制。 在官员问责中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所谓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制的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制,其中就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而作为“人大问责制”笔者认为这中间应当是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并行不悖。就象消息中提到的杭州市拱墅区一名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不便于履行职责而主动辞去代表职务的现象,这就是在同体问责下的产物。但只有同体问责制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异体问责引入“人大问责制”中,人大代表述职、接受选民监督,是由人大常委会来启动和组织的,仅仅是体现了人大常委会的一种自觉意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表示只要没有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有权利监督与问责人大代表,而这种问责就需要落实到具体人员上即选民身上。选民通过问责一来起到监督作用监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现其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职责,二来可以扩大知情权,获得有关城市政治、经济发展的信息。 只有这样的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结合才能避免类似有“胡远金这样爱来不来行为”的人大代表。所以当我们将“人大问责制”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时,还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其可操作性。原因就在于问责制是一种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要把人大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详尽规定,程序要明确,并且对问责主体本身的监督也不能忽略。(稿源:红网)(作者:蒋毅)(编辑:闵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