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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8:42 淄博新闻网

  (2005年1月13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下范围中不是市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一、法定列席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常委会决定列席的人员:(一)市纪委副书记、市委副秘书长和市委各工作部门及其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市人民政府特邀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市属经济组织、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在职的副县级以上干部;

  (六)市主要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七)驻淄博市的省属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八)部分驻淄博市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九)担任过市级领导职务的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三、出席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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