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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即可发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18:0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4日电当一个人和他的作品,面对着全中国甚至全世界的使用者,如何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依托集体管理组织解决这个难题,是国际著作权保护实践提供的宝贵经验。根据我国刚刚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50位以上的权利人即可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条例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必需的前提包括:不少于50名权利人发起;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等。

  根据《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是依法登记备案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经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其进行集体管理的范围,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

  《条例》明确指出,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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