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机制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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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18:06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月14日电一类作品一般只允许建立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所遵循的原则。为了防范由此形成的垄断地位带来的弊端,条例特别强调,要从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政府和社会等多方面加强监督,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健康发展。 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我国刚刚起步,但它对于推动整个民族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要就作品许可使用情况、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并提供便利。 条例还规定,权利人、使用者和其他组织、法人、公民等,如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条例行为,都可以向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也将受到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