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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先把外逃贪官的钱追回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06:13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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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998年,我国贪官外逃时带走了256亿美元,2003年1月到9月,外逃贪官达到了4000多人,短短半年多时间内,50亿美元被带到了境外。这组触目惊心的数字,深深震撼了长期从事刑事诉讼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陈瑞华,1967年生于山东聊城。他在刑事审判的基本原理、程序正义理论、司法权的性质、未决羁押制度、刑事诉讼构造、程序性制裁理论等方面有开创性的学术贡献,近几年来他的论文、专著引证率在诉讼法学界名列前茅。

  我认为,单纯用刑事追究手段追究外逃贪官,目前情况下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应当建立独立的民事追诉制,使受到犯罪侵犯所带来的侵权责任,可以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来达到追偿的目的———只要是使国家利益、社会总体利益受到损害的腐败犯罪,像贪污、洗钱、走私、偷税漏税等。我的制度设计分三个步骤:

  第一,在我们的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如果能够通过刑事诉讼追究的,可以保留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毕竟有助于提高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但是外逃贪官一旦出现死亡、潜逃,或者是滞留海外,在引渡短时间内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独立的民事追偿诉讼。国家是总体的受害者,如果我们的司法主体,如检察院能够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追诉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成功的民事追诉使他的财产转移回国。逃到海外去的人,核心问题还是财产问题。

  第二,检察机关提起这样一个诉讼,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执行。像这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能独立出来,在我看来,是自己给自己在打击犯罪上设定的障碍。我们为什么不能够在国内起诉赖昌星,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向加拿大发传票,如果来就抓他,如果不来,就缺席审判。一个终审的民事判决要在国外获得承认,比一个终审的刑事判决容易得多。

  点评:

  陈教授今天的演讲,是一个创新性的观点,我再补充几点:

  第一个问题,中国要以严肃的态度来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二个问题,对于我们已经签署的国际公约,凡是我们已经举过手、签过字的,就必须要执行。

  最后一个问题,我还是主张要立一部《反腐败法》。我们的《反贪污法》,在上个世纪60年代、70年代都提出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也起草了这个稿子。现在我们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蓝本,就应该尽快把《反腐败法》制定出来。这是遏制腐败、遏制贪官外逃一个重要的法律武器。

  (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樊崇义教授)

  链接:

  狠捞一把,然后逃到国外,利用国际间的法律冲突和司法管辖壁垒,就此逍遥法外,这样的现象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2003年4月20日中午,58岁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携同女儿、女婿、外孙女等从上海出境。据消息人士透露,他们经由新加坡,转道至美国,那里,有她多年前置下的五处高级房产。2001年5月,身为河南省政府设在95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逃往新西兰定居。我国媒体近年来时常爆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中国新移民的富豪生活,他们中有许多是国内贪官转移过去的“孤儿寡母”,住着一次性付款的豪宅,开着好车,生活优越得连当地人都望尘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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