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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税应选准时机 税改须尊重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08:30 南方都市报

  社论

  新产权学派的大将阿尔钦有一句名言:“所有定价的问题都是产权的问题。”税收表面看是一个国家权力问题,其实质却是产权问题,是不可不慎重的。税率“定价”的不同,征税方式的不同事关不同利益主体产权边界的规定,会影响企业的成本与收益,自然引起企业以及各方利益主体的关注。

  有所不同之处在于,这一次关注中国税收改革的不是一般企业,而是超级跨国公司。据报道,54家在华超级跨国公司,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可能对跨国公司的影响,正准备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中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过去的差别及今天的并轨?又当如何看待由此引起的跨国公司的“公车上书”事件?

  其实,内外资税收的不一致并非如一些媒体所说的那样,“在全球极为鲜见”。税收优惠的本质是一种差别税率,其做法在世界各国都是比比存在,其目的是通过差别税率来实现国民福利的最大化,而通过内外资税收的差别来吸引外资是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惯例。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非常需要外资,既引进资金、技术、管理,又学习和借鉴其文化,变革当地投资环境,因此制定出内外资不同的税收政策,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也取得过良好的效果。

  现在考虑并税并不是说外资企业已变得不重要,因此税改可以不必过于在乎其想法。事实上,外资在中国经济中已取得举足轻重的地位,约占到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的二成左右,出口与进口均占全国总量的一半以上,外资外贸吸纳的就业人数高达8500万左右。显然,作为重要利益方,外资的想法是不容忽视的。

  中国目前将内外资税收政策并轨的方向是正确的,也是必然的。一者,中国的经济日益进步,国内金融也日益发展(一些经济学家就认为中国国内金融的发达程度与对外资的依赖程度密切相关),中国对于外资的依赖程度在相对减轻,事实上,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外资大量进入时,数量的增长就已非中国追求的首要目标,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水准才是关键;二者,作为充满魅力的全球制造业基地,以及由于自身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已经不需要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来吸引外资。三者,中国的经济转型日益加快,对外已经加入WTO,对内市场经济程度日益深化,在这种情况下,从公平的市场改革方向考虑,从世贸的要求看,内外资税率不统一也已经与形势不相符合。当然,以往的内外资税率不统一还带来了一些始料未及的问题,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如假外资的环球旅行(FDI-round-tripping)问题以及政府官员寻租问题,等等。在变化了的情况下,经审慎的利弊权衡,内外资税收的并轨可以说是大势所趋。

  不过,当前推出并税的时机并非完全有利,而是有利有弊。有利的地方:一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2005年为“改革年”,内外资税收并轨作为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天时之利。二是税收并轨后会带来“减税”的结果,有的意见认为,近几年经济增长快速,财政收入增长强劲,因此正好给减税压力一个承受的空间。三是目前外汇储备非常高,人民币有升值压力,税收并轨即使造成外商直接投资的下降,也正好中和和缓解了升值压力。不利的地方在于,税收是宏观政策的一部分,而从当前的宏观经济来看,内外资税收并轨相当于“减税”,这对当前已经存在过热危险的经济来说,客观上将会形成火上浇油的效应。并税政策的出台总不能只考虑外资流入的减少可以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不考虑内资投资的增长带来的对人民币的升值压力吧?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仅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并轨不会影响外资企业的积极性这一点来说,财长的说法成立,但从宏观调控,从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既定的“双稳健政策”的取向来看,则内外资税收并轨方向正确,然而当前的时机并非最优。

  另外,我们应从理性的角度,从中国现代政治民主建设的角度来看待当前并税中的博弈。为什么要这样讲?基本的理由就在于,如前所述,税率的变更乃至征税方式的改变由于事关产权,引起利益主体的强烈反应乃至博弈在事实上是非常正常的,而乱定税率,乱改税政,政府可以税收随意侵害产权、被侵害的主体不得申诉和反抗才是不正常的做法。遗憾的是,我国社会尚未形成这样一种税收文化和“现代产权”理念。经常的情况就是,新的税收政策说出来就出来了,甚至是“恶法”说出来就出来了。1994年全国的增值税改革,中央和地方轮番谈判,但真正的纳税人——企业和个人甚至连出席听证会的机会都没有。效率固然很高,也不能说此项改革不合理,但就程序而言,实在不能说是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做法。

  相比之下,在西方,税收政策的出台是最引人关注的事情,其中的博弈也是最激烈和最精彩的。西方的税改能否实现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纳税人答应不答应。跨国公司的“公车上书”大抵正是出于这样一个其早已习惯了的文化背景下的行为,并没有太不寻常的地方。我们看着不习惯,其实是我们对这样一种文化还不太熟悉罢了。但看不惯其行为,却不可以据“气愤”否定其行为的合法性。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如何作出回应,以及如何行为?很显然,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召开一个公开的听证会,既让那些感到委屈的跨国公司有一个申诉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也让内资企业代表以及民众广泛参与,并在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样做,法规的出台时间可能受点影响,但出台后执行的效果会好得多。相比之下,我们过去的法令常常是出台时雷厉风行但莫名其妙,出台后难以执行形同虚设。何苦来哉!

  希望此法尽快通过,不受跨国公司行为影响,但不必在当前立即生效,而是给予一个可生效的较长时间段,授权财政部结合宏观调控灵活掌握,同时为履行承诺,在并轨的同时为外资企业设置过渡期,原有的税收减免承诺在过渡期内履行完毕,即实行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如此而行,应能够保证此法在程序上原则下效率与公正的较好结合。

  本报特约评论员 赵晓(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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