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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律师涉嫌犯罪第一案"的律师提请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0:08 新华网

  山城律师质疑刑法“硬伤”

  昨日,“重庆律师涉嫌犯罪第一案”中的荣昌律师蒋道财正式委托律师,向永川市法院、永川市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两机关共同赔偿因其被错误羁押197天的赔偿金11018.21元,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此前,蒋道财曾因私自在看守所向嫌疑人传递信件被捕。2004年12月27日,市一中院二审宣布蒋道财无罪。

  【案情回放】

  荣昌律师被判无罪

  去年3月9日,荣昌律师蒋道财受当事人委托,在永川市看守所利用会见犯罪嫌疑人高某之机,传递当事人写好的串供材料,被监管人员通过监控器发现。永川市公安局随即以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将蒋道财刑拘、逮捕。

  同年5月8日,永川市检察院认为蒋道财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06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永川市法院提起公诉。永川市法院于同年9月22日一审判决,蒋道财将涉嫌串供材料交给高某,其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蒋道财免于刑事处分。随后,蒋被取保候审。

  随后,市一中院二审时认为,蒋道财在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用其在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之机,帮助他人传递涉嫌串供的信件,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信件的主要内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并于2004年12月27日宣告蒋道财无罪。

  【律师现状】

  闲着无事学开车

  自从成为“重庆律师涉嫌犯罪第一人”后,蒋道财和家人的平静生活就被彻底打乱。从帮人讨公道的律师沦为犯罪嫌疑人,蒋道财经历了人生的一次大起大落。二审法院为他“平反”后,他的现状如何?

  昨日下午,记者辗转与蒋道财取得联系,重获自由的他正在一家驾校学车。回忆起这段不寻常的日子,电话那头的蒋道财显得很无奈:“知道内幕的朋友都为我打抱不平,而不知情的人见到我,脸色难看得很,就像我真是罪犯。当时我真以为那只是一封普通家书……”他表示,自己一时的过错,竟招来如此后果,作为一个入行不久的青年律师,此前是万万没想到的。“虽然法院最终宣判我无罪,但我的律师证还被扣着,无法继续从事律师工作,只好靠学车打发时间。”

  蒋道财告诉记者,如果可能,自己还会选择继续当律师,毕竟这是自己的理想,只是再也不会代理刑事案件了,“风险太大,无论你怎么小心谨慎,《刑法》第306条的规定随时都可能把你套进去。”

  【律师感慨】

  刑案律师处于弱势

  负责帮助蒋道财申请国家赔偿的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傅达庆律师昨日称,蒋道财虽然有违规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市一中院的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永川市法院、永川市检察院应当向被错误羁押197天的蒋道财赔偿11018.21元。

  傅达庆律师透露,现在很多律师都不愿代理刑案,因为控辩双方表面平等,实则辩护律师处于极度弱势地位。办案机关一直沿袭的是“有罪推论”,而辩护律师坚持的是“无罪推论”,这导致双方在理念上分歧极大。为刑事被告辩护本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个别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认为律师是给罪犯翻案,是和他们对着干,因而敌视辩护律师,处处利用特权设置障碍。导致辩护律师稍有闪失就会被对方抓住把柄穿小鞋,甚至利用《刑法》第306条把律师当罪犯打整。

  记者昨日问蒋道财经历此次变故后最大的感受是什么?他毫不犹豫回答说:“内地律师的地位太低了。”

  【律师质疑】

  《刑法》第306条“歧视”辩护律师?

  傅达庆认为,《刑法》第306条就像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高压线”,随时可能给律师惹来大麻烦。他透露,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毁灭、伪造证据”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及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错案率近50%。刑法于1997年修订后,律师执业中涉及《刑法》第306条的案件占全部律师维权案件总量的80%,仅2001年,全国就有几十名律师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

  他说,其实这类案件中不少是属于违规行为,可以用行业制裁来处理。因此,当他接受委托为蒋道财作无罪辩护时,心里一直想的是在替全体律师维权,责任重大。

  傅达庆律师还认为,《刑法》第306条立法本身就不科学:《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换句话讲,如果辩护人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的行为就可以用《刑法》第307条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必要制定专门针对辩护人(实践中大部分是律师)的条款。

  “《刑法》第306条的制订为一些司法人员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提供了便利,也使律师在执业中的违规、失误容易被人为用‘放大镜’上升为犯罪的高度来处理。”目前法学界呼吁取消《刑法》第306条的建议也非常多。

  【专家认为】

  提高执法者素质是关键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刑法专家赵长青昨晚透露:当年立法时,第306条内容是否纳入《刑法》中的确引起过很大争议。

  他认为,从立法精神来看,第306条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多为律师)作出专门规定是正确的,因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身熟悉法律,又有权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比起一般人来说,当然有条件也有可能出现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在目前的现实来看,律师界的确也有个别害群之马。

  但他同时承认,当前部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存在一种整人思想,不能正确对待律师依法办案,总认为他们在让自己难堪,是在给自己办的案子挑刺。在职业心理作祟下,这些专门机关也有可能针对律师找茬子,而《刑法》第306条无疑成为他们手中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就出现过近百起律师因涉嫌违反《刑法》第306条而被追诉的案件,其中相当部分律师都被判决无罪。

  赵长青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不应归咎于法律本身,而是有待执法部门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提高依法办案的整体认识和执法水平。记者许泉李定兵

  《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证据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刑法》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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