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一律师作伪证判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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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4:42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木子通讯员阮锦平何志杰彭炳均)律师给犯罪嫌疑人做辩护,目的是充分运用法律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滥用权利甚至做伪证则是要判刑坐监。近日,江门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律师伪造证据案作出终审宣判,自作聪明引诱证人做假证且自己伪造证据的律师陈某某被法院终审判刑两年。 据悉,2003年11月,在江门市中级法院受理的一起贪污案中,陈某某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案件在检察院侦查的阶段,检察官收集到了证人高某等两人的证词,证明该案被告人有贪污的事实。如果该证词被法院所采纳,将对被告人非常不利。为此,陈某某四处活动,引诱高某两人出庭,作出与原来截然相反的证词,意图为被告人隐瞒罪行。后经法院查明,该两名证人出庭所做的证词均是违背事实的伪证。 不仅如此,陈某某为替被告人开脱罪责,还自作聪明地亲自起草伪造书证,递交给法院,后经法院查明,这些书证均是内容虚假,因此未被法院所采纳。 2004年11月份,江门市新会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担任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期间,为了使当事人开脱罪责,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及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