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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 建筑公司状告民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7:4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1月14日,麻江县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原告麻江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应当支付王永青等54名民工40904元工资的裁决,将王永青等民工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仲裁裁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资的请求。

  据了解,2004年5月9日,黄林国转包麻江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麻江县供电局供电大楼工程完工后,因王永青等54名民工未领到应得的40904元工资,遂将建筑公司和第三人黄林国告到麻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认为,建筑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2004年9月7日作出裁决:由建筑公司支付王永青等人40904元。建筑公司不服,于2004年9月21日向麻江县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2004年9月7日,被告向麻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工资40904元。原告与被告无任何劳务关系,黄林国与原告是外部劳务关系,其行为与原告无关。该工程完工后,原告与黄林国对该工程人工工资进行结算,已支付完毕,所欠被告工资均系黄林国所欠。因此,所欠工资系黄林国的个人行为,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建筑公司与第三人黄林国系承包关系,原告在承包供电大楼后,又协议分包给黄林国,而黄是不具备法人资格和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按照规定,如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待遇原因与承包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作为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建设部规定,“总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确实无力偿付的,总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凡是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分包企业先行垫付。”所以,原告和第三人黄林国对拖欠54名民工工资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在支付民工的工资后,可依法向第三人黄林国追偿。

  昨日,第三人黄林国经公告送达期满,仍未出庭参加诉讼。法庭在其缺席的情况下,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当天,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因麻江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绝调解,法庭最后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作者:华子 吴如新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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