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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甘心只拿“吊命工资”,贼手伸向单位公款副局长一审领刑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18:42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记者1月14日从兴仁县纪委获悉,兴仁县人民法院日前已依法对挪用、贪污公款20余万元的兴仁县黄金局原副局长、紫木凼金矿原矿长刘廷志作出一审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6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廷志在1999年2月与蒙礼江(另案处理)协商,以领科技进步奖、处理残碳技术进步奖为名,由蒙分别从金矿财务领出1.51万元、1.65万元,经刘签字报销。其中刘分得0.65万元。2000年1月30日,蒙再次以领科技进步奖为名,从金矿财务领出3万元,经刘签字后报销,刘分得0.5万元。之后,刘与蒙又先后4次以类似手段从金矿财务共领出现金17.61万元,均由刘签字同意报销,其中刘分得3.38万元。

  2001年10月,刘将金矿厂的4辆“红岩”牌汽车出租给魏某等6人,将挖掘机租给包工头刘某。刘在收取以上租金后没有及时全部入帐,并将其中的15.4747万元公款挪用。之后,刘又将挪用的公款借给金矿使用,收取月利息1.5%,非法获利1.0924万元。直到2003年2月24日,刘才将所挪用公款全部还清;另外,魏某等6人租金矿的4辆汽车,应交汽车配件费1.2万元,2001年10月刘收取此款后将其中0.4万元侵吞。

  据了解,在法庭上,刘廷志曾忏悔说,他当时想到自己作为县黄金局副局长、金矿矿长,却只能靠那点“吊命工资”养家糊口,心中很不甘,由此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作者:刘天祥 尤立宪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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