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离城郊居民区不少于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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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09:14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条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令人关注的是,条例在铁路线路安全方面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 1989年发布的原条例共31条,修订后的条例共103条。修订后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还规定了若干重要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条例的出台,是近10多年来铁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突破。 日前,新华社记者就这次修订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铁道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为什么要修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答:铁路运输的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对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问:铁路管理部门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职责,这次修订,对铁路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铁路运输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目前铁路系统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铁路管理部门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这次修订,完善了铁路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新条例在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根据《铁路法》第三条“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将铁道部下属的铁路局作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并规定由其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样规定既考虑到目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体制现状,又为将来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留有余地,弥补了原条例未明确规定铁路运输安全区域监管机构的不足。 二是,新条例明确了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 问:铁路系统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那么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方面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职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此外,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问:铁路线路安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新条例在保护铁路线路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这次修订针对铁路线路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铁路线路的安全和畅通: 一是,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制度。新条例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并禁止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实施取土、挖砂,放养牲畜,堆放、悬挂物品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二是,严格限制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新条例从目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实际出发,经过反复论证,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和下游根据桥长分别为3000米、2000米、1000米的范围内采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三是,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四是,明确规定了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安全责任和管理原则。 五是,针对铁路线路与道路、水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交叉、重叠时存在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新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 六是,完善了铁路道口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新条例规定了设置和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新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铁路道口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分担。 新华网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16日 第十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