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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协商权平衡劳资力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09:48 东方网-劳动报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在原《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基础上脱胎而来的,该条例自2002年5月1日施行以来,顺利实现了内外资企业不同劳动合同制度的并轨。然而据有关人士透露,从目前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来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对《条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这8字核心依然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

  自由约定空间大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很多都是权利性规范,目的就是努力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从而为协商一致订立和履行合同创造条件。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自由约定的空间越大,劳动关系就越有可能得以和谐地发展。自主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形成灵活的用工机制,保障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体现了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劳动合同“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

  平等协商实践难

  然而,据介绍,实践中还是有一些企业和劳动者忽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一些企业动辄就把自己摆到主宰的位置上。劳动合同中时常会有不平等条款出现,就是这种潜意识的表现;而一些劳动者则根本没有跟雇主协商的意识,但一旦权益被侵犯就又走向另一个极端。说他们缺乏法制观念,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或不善于自我保护,都不错,但这些还都只是表面现象,劳动者需要由自己的组织来代表和维护,尤其是在遇到一些共性的问题时。

  工会具有协商权

  这个组织就是工会,鉴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通过在合同订立、变更、争议处理、履行监督和合同单方解除等多个环节具体地阐明工会的责任,来改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力量上趋于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实现自我调整。

  王培隽(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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