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露天停车防盗警报轰鸣不已 住户不堪吵闹“天降垃圾”砸坏车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12:11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东莞讯

  (记者郑颖哲通讯员朱丽斯)因固定停车位被占而被迫在住宅小区内露天停车,却遭遇“天降横祸”,原来是防盗器失灵警报鸣叫不休,一袋来源不明的垃圾从天而降将车辆砸坏。于是车主陈某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露天停车遭遇高空袭击

  一天,陈某如往常一样将车辆开回住宅停车场时,发现自己的固定停车位被另一辆小汽车占用,就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便将陈某的车安排停在露天的车位,不料汽车防盗器突然失灵,发出警报声。保安人员也上前去查看,帮助陈某消除噪音。

  就在这过程中,一袋垃圾突然从楼上扔下,将车顶砸破了。陈某当即报警,10分钟后警察赶到现场处理,但至今尚未查清垃圾的来源。后陈某修车花费共计6120元。为此陈某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称其与被告间已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因物业管理原因,致使其车被迫停在露天车位,造成车辆受损,被告未尽到管理责任理应负担赔偿责任,所以要求赔偿维修费6120元。

  物业公司:事件因原告过失所致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双方只形成物业管理关系,对于本案的定性应属于侵权纠纷而不是合同纠纷,陈某的车辆损坏是由于他人过失所造成的。事件起因是其车辆报警器失灵发出强烈噪音,公司的管理员已及时赶到现场帮助修理车辆,时间长达20分钟,由于该噪音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以致原告车辆被他人从楼上抛下的垃圾砸坏。

  法院:按过错程度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车辆报警器在深夜突然失灵发出警报声,影响了其他住户的休息,引起住户将垃圾从楼上扔下,这是造成原告车辆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原告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此外,虽然对于该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是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但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固定车位的管理费后,却未能认真履行其物业服务义务,导致原告使用的车位被他人占用,未能提供条件相同的车位给予原告使用,其行为是使车辆受到损害的间接原因,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次要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按过错程度不同,原告应对汽车修理费用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应对汽车修理费用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向记者指出,原告还可以选择侵权诉讼请求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立法上对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因此,只要发生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事实,首先推定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过失,不需受害人证明。只有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印度洋地震海啸
部分大豆色拉油不合格
杨振宁登记结婚
意甲在线足球经理游戏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2005年新春购房指南
2004地产网络营销盘点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