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昨日发出通知,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为适当提高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以下简称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12月底前参加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不含厦门,下同)。离休干部等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凡2004年7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 福州 | 宁德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三明 | 南平 | 调整标准(元/人·月) | 40 | 33 | 31 | 35 | 34 | 35 | 36 | 36 | | 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部分群体在增加基础上再增发30元省政府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对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入伍时间以组织审干结论和个人档案记载为准)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月再增发30元。增发对象不包括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中央属行业单位2004年度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如下: | 系统 | 八市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元/人·月) | 驻厦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元/人·月) | 铁路 | 61 | 61 | 电力 | 85 | 88 | 邮电 | 85 | 88 | 金融 | 63 | 84 | 民航 | 77 | 80 | 中建 | 44 | 0 | 交通 | 0 | 66 | 有色 | 0 | 42 | 按《条例》参保单位 | 40 | 0 | |
(记者林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