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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学院三名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落法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18:06 新华网

  新华网银川1月16日电(周学贞)宁夏工业职业学院三名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37万元一案,近日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财务科科长李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会计黄某、出纳梁某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2年8月30日至31日,经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负责人同意,学院财务科科长李某先后分5次将学院超收的123.6万元学杂费,以李某的名字在银行开户暂存,并分两次取出95.2万元入学院财务,剩余28.8万元学杂费未交入学院财务账,仍由李某本人继续保管。2004年1月份,李某找到财务出纳梁某、会计黄某二人,在学院的财务科办公室进行“密谈”。李某对梁某、黄某坦言:“我手里现在还有20多万元的学费,我们3人每人分9万元。”梁某、黄某听后未表示任何意见。

  1月17日,李某到银行将自己保管暂存的学杂费28.8万元中的18万元,分别以梁某、黄某的名字在银行开了两个活期储户,各存入9万元,后将两张活期存折分别交给了二人。梁某、黄某各自收下了存折。1月18日,李某将剩余的10.8万元连同全部续存利息1493.60元,计10.9万余元从银行自己保管的账户上取出并清户后,据为己有。2004年4月20日,黄某将李某给自己存储的9万元取出,以郭某的名字将9万元连同利息143.44元转存到另一银行据为己有。同年2月22日,梁某以康某的名字将9万元公款和自己的部分现金共计9.09万元转存到另一银行据为己有。案发后,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李某、黄某、梁某处追回赃款。

  同时,经过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明,2001年9月30日,李某收到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职工应交的房款5656元,由其暂时保管后李某将其中的4759元挪用后归个人使用。2002年2月1日,宁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房改办出纳调离该单位进行工作交接时,将自己保管的学院账外资金7.7万余元移交给被告人李某,后李某将这笔资金挪用。案发后,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追回赃款。石嘴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主犯。黄某、梁某二人各贪污9万元,均系从犯。考虑到黄某、梁某二人积极退还款,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对这二人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将单位公款挪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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