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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0:26 红网

  日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瑞华在“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联合记者招待会上透露,确保律师在场权有望写入修改后的刑诉法,今后,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律师就能介入,尤其是检察官询问疑犯时律师可在场旁听。(11月14日《新京报》)

  刑事案件不好办,差不多已成为律师界的共识,有的律师甚至干脆拒绝接刑事案件。论原因,风险高收益低算一条,但是还算不上是主因。关键点在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常常有种有劲使不出的感觉,作为辩护方的律师往往难以同控方站在同一起跑路线进行法律上的较量。因为按时下的法律规定,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比较控方而言,显然要晚许多。

  早几天或晚几天,对于一个平常人而言,或许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对于一个正被国家司法部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意义则十分重大。律师介入时间的早晚,对他们合法权益保障方面有着直接的影响。比如说,法律规定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强迫公民“自证其罪”,即使当事人真的有犯罪。但是,现实当中有的部门在办案时,第一次接触当事人时说的第一句话往往就是: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或者是:你能证明你自己无罪吗?如果当事人不“交待”,就会被认为态度不好。有的当事人慑于审讯者的威严,不得不“全部交待”,许多人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在交待的过程中甚至发生“自己控告自己、自己证明自己犯罪”的事情。这种现象,显然是有悖正常人性的。因为在受到司法追诉时,人的正常表现是先否认,然后替自己辩护,只有辩护不成功时,才认罪。那种非但不为自己辩护,反而帮司法机关控告自己的人,多半是因为对法律一无所知。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没有获得律师帮助,他们的合法权益将难全面保障。

  看港片时,经常能看到这样的镜头:警察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警局开始询问时,有的犯罪嫌疑人态度十分强硬,先打电话找律师,等律师到场后,才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警察只能依靠掌握的证据进行发问,问的问题稍有不当,律师当场就会提出抗议。试想一下,在这种场面下,还有可能出现类似“老实交待你的罪行!”这样的问题吗?实际上,这是律师在场权意义最生动的体现。案发后,执法机关当然希望能尽快破案,因此在侦破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当事人开展“攻势”,所用的手段,有的合法,有的可能就不怎么合法,有的正当,有的可能就不怎么正当。但是,许多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区分不出来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因此,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律师在场,则能起到弥补被控方能力不足平衡控辩双方权利的作用。

  其实,让律师在场,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有益,更重大的意义在于对建设法治国家将起巨大促进作用。律师在场,对执法机构、对司法部门是一种很强的监督,迫使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办案,指控当事人必须依靠证据说话,这对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规范化将起积极地催进作用。而执法规范化的一个最大好处是:公民的人权将有更好的保障。刑事诉讼立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固然重要,但是不宜仅仅突出“打击功能”,只计其一,不管其二,也应同等重视刑事诉讼立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不仅保障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这不仅符合世界刑事诉讼立法发展的潮流,更能从本质上提高我们依法治国的水平。(稿源:红网)(作者:刘吉涛)(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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