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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回扣构成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1:18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医生为替药品经销商促销药品,利用手中的处方权收受药品经销商给予的回扣,是否构成犯罪?福建省福鼎市法院认定此类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罪。近日,该院对该市医院3名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品回扣刑事案的医生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3被告人适用缓刑。

  华某某、孙某某、何某某在担任福鼎市医院妇产科医师期间,从2000年9月至2002年10月,在履行医疗职责时,利用处方大量开列药品经销商陈某某推销的昂贵药品给患者,并分别收受陈某某给予的回扣款2.6万多元、2.5万多元、1.1万多元。2002年12月24日,当何某某再次收受药品经销商以信封套装的回扣款538元时,被院方当场抓获。

  福鼎市法院认为,福鼎市医院系公益性国有事业单位,其医生属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替药品经销商促销药品,医生利用手中处方之权开列昂贵搭车药品并从中收受回扣,其行为严重破坏医疗保障制度和药品市场秩序,构成受贿罪。

  (潘德民)

  《华东新闻》 (2005年01月1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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