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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为收回房屋告业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1:54 京华时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田乾峰来源:
地产商为收回房屋告业主(图)
业主们仍然保留着当年菊花大厦的销售广告。本报记者 吴平 摄

  楼盘预售3年后,当业主等待开发商交房的时候,开发商突然提出要终止合同,退钱给业主,让业主退房。一个背景是,开发商自称:负债累累,面临破产。另一个背景是,这个时候的房屋价格已然飙升。

  在部分业主拒绝退房的情况下,开发商将50名业主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业主退房。最终,有11名业主坚持认为原购房合同有效,拒绝退房,并不断上诉,要求按购房合同价入住。

  1月10日、12日,11名业主分别到最高人民法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反映并咨询此事。律师认为,业主有权按原合同入住。维权业主要按合同入住

  1月10日,菊花大厦的业主殷育芳等11人来到北京,到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他们的房子2003年就已完工了,现在每月给银行还着贷款,但开发商却不让按合同价入住。

  菊花大厦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龙江路390号,总建筑面积2万多平方米。殷育芳说,2003年菊花大厦经过一波三折终于完工,离原定交房时间晚了近4年。但11名恪守购房合同的业主被挡在楼外面。

  2004年12月,菊花大厦的第二任开发商作出“让步”。如果殷育芳等业主愿意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将房价加到3700元每平方米,并跟银行签订一个无息贷款的协议,就可以入住。目前该楼盘的市场价是6000元每平方米。

  面对这样的价格,11名业主拒绝:我们要按购房合同的价格入住。1998年业主与原开发商上海宝洁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菊花大厦每平方米均价为2800元。

  殷育芳等业主说,他们与开发商签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缘由开发商毁约要收房

  事情起始于1998年。1998年年初,菊花大厦打出低价售楼的广告,每平方米2328元起。殷育芳等业主看到后,交完房款与宝洁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1999年6月30日前交房。

  楼盘直到2001年还没有完工。因债务纠纷,2001年8月,菊花大厦被法院查封。随后,宝洁公司以“负债累累,面临破产”为由,要求200多名业主退还房屋,这遭到其中50名业主拒绝。

  2001年11月,宝洁公司起诉50名不退房的业主,请求法院终止双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公司愿意赔偿业主房款、利息以及部分违约金。

  一夜之间,恪守合同的50名业主突然成为被告,被一一传上法庭。这成为当时的一件新鲜事见诸报端。

  殷育芳认为,开发商“逼”他们退房,跟上海市房价不断上涨有关系。2001年后,上海房价飙升。2003年上海市商品房平均价格达到每平方米5118元,成为全国房价最贵的城市。业主认为,开发商是想卖更高的价钱才毁约的。

  2001年11月,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作出原告宝洁公司偿还业主的房款和违约金,业主退房的判决。理由是,宝洁公司的在建工程菊花大厦,已被法院查封,一时无法拍卖,无力再继续建造。

  而业主认为,宝洁公司拿不出司法审计结果,不能证明公司破产。2002年9月24日,50名业主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了原判决。这种情况下,20多名业主无奈退出,24名业主通过各种途径继续“维权”。僵持业主开发商互不相让

  宝洁公司很快将菊花大厦转手他人。2003年,上海市房地产经营责任有限公司通过竞拍接手菊花大厦,并做完最后的工程,成为第二任开发商。随后,殷育芳等24名业主,要求按原合同价入住。二任开发商的项目经理吴欣欣说:“那绝不可能。”

  业主的希望再次破灭。2004年4月,业主上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至今未宣判。2004年12月,上海市政府跟开发商作出“异地安置或增价、签贷款合同入住”的政策。24名业主中13名接受了这个条件。殷育芳等11名业主不同意。

  殷育芳说,她拿到了菊花大厦的销售签约明细表。她发现房子没公开卖,而是通过介绍人销售。部分房屋卖给当地一些官员。其中一套房屋业主的介绍人是杨浦法院法官陈凌晓。殷说,陈曾多次以法官身份上门劝说她退房。

  2005年1月13日下午,项目经理吴欣欣说,不公开销售是担心原业主闹。她认为,原业主的利益保障不了,只能怪他们购房经验不足,当初不该买价钱偏低的房。吴欣欣认为,公司现在完全有权处置11名业主的房子,希望原购房的业主能回心转意,接受提高合同价、签贷款合同的条件,否则绝没有可能入住。

  11名业主均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条件。殷育芳说,他们会“继续维权”。殷育芳说:“我们只相信法律!”

  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接待业主后,书面通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真接待,依法处理。”律师观点业主有权按合同入住

  1月12日,11名业主向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咨询。徐西华律师告诉他们,终止合同和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业主不在开发商。

  昨天,徐西华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她认为以目前的证据来看,法院判决终止合同履行是不合理的。企业面临破产,需要拿出审计依据进入破产程序。另外,开发商在转让楼盘的时候,债权债务也要转让过去,否则会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受损。也就是,二任开发商依然应履行原开发商与业主的合同。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宋书国律师也质疑该案的判决。他认为既然双方所签是有效合同,就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因一方宣布破产就解除合同。

  宋律师认为,业主应该反诉宝洁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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