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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赞成取消暂住证(主流评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2:5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李坚

  日前刚刚当选为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认为,目前中国统一的立法中,还有地方的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和国家统一立法存在冲突。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外地人员实行的暂住证制度就是涉嫌违法的,应当废止(1月16日《现代快报》)。

  暂住证无疑是专门针对着特定公民群体,即外地人的,尤其针对着来自农村的农民工的特定产物。尽管暂住证也是经过地方人大相关立法的产物,但法律必须公正而普遍地适用于所有对象,有差别性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暂住证制度就是一个具有差别性的制度。因为这个制度在城市里,尤其在大城市里对同为我国公民身份的人作了本地人和外地人的二元划分。而且在这种划分中,也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处境最为艰难。

  说暂住证制度具有差别性在于,暂住证仅仅是单向要求进城的农民遵守,城里人却不受此约束,因为城里人到农村居住从未被要求查验证件,更未被要求办理什么暂住证、务农证等相关证件。这种单向约束,在大城市和中小城镇之间也是如此。由此可见,暂住证的约束对象不是普遍的而是有特定选择性的,因此有关暂住证制度的立法是典型的差别性立法,甚至是有对公民划分等级之嫌的差别性立法。所以,暂住证制度不具有公平性。

  其实暂住证制度是建立在外来人口和市民身份有别的基础上,是对外来人口在城市里居住、劳动而人为设置的障碍,虽说在城市的管理上有其现实需要的一面,但不可否认,它也构成了对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民的“合法性歧视”。而要求外来人口必须携带暂住证,也成了个别公权机构,或者是附属于公权机构的组织和个人对他们随时随地进行无休止检查,甚至“敲诈勒索”的由头。对于外来人口来说,暂住证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们的公民权利。

  既然基于身份差别的暂住证制度不是公正地约束每个人,而是只约束户口不在本地的人,不是保护和提高人的自由和尊严,因此也就等于内在地包含着对一部分公民的自由的侵犯,也包含着对他们人格尊严的贬低和践踏,并由此把公民等级化。鉴于此,暂住证制度也必须废除。

  不能否认,对城市中的外来人口来说,暂住证制度的产生过程根本没有他们本身意志的任何形式参与,因而是被强加的,这不符合法规需要不同利益集团经过必要的博弈、平衡和妥协方可产生这一特点,因此也不具有公正性。而暂住证制度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管理和福利的需要,并以此维护所谓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社会当然需要政府通过有效管理来提供良好的秩序和必要的稳定,但无论是秩序还是稳定,都必须在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时才具有价值,如果把管理上升为目的,则是本末倒置。

  遗憾的是,把管理方便提升为目的,正是我国不少行政法规存在的通病,也是很多不公正规制存在的理由。对这样的法规的存在,有关部门往往也不提隐于其间的部门利益,而打着管理需要的旗号,尽管表面也显示出无奈,但实质却留恋原有制度的保留。这在暂住证制度是否废存的争议里尤其突出,而公民的个人权利,往往也就在这管理方便的目的化中淡出了,而与公民权利淡出相应的是政府权力的扩张。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必须取消暂住证,而绝不能让方便管理成为拒绝取消暂住证的理由。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17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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